案件简介
2022年10月25日,河南省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时发现,济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存在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经查,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中的丙方)与消费者(合同中的甲乙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第八条内容为:“甲乙双方如在签约当日不能按时缴纳丙方佣金,甲乙双方均同意丙方在各自应得(应付)的房款中优先扣除佣金,本合同经叁方签字生效后,佣金不予退还。”
(资料图)
办案单位认为,当事人使用的格式合同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解析
提供格式合同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该案中,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不合理地免除了其自身责任,加重了甲乙双方责任、限制了甲乙双方主要权利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办案单位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案件启示
格式合同具有预先拟订性和单方决定性,往往制定利己而不利于相对人的内容。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合同制定者几乎很少或完全不考虑相对人的利益。格式合同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形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使相对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损害了相对人的正当权益。消费者签订格式合同时要谨慎,仔细查看合同内容,切实维护自身权益。
□商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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