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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5月2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针对刑法规定的“奸淫幼女从重处罚”,最新司法解释列举了六项应当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的情形,包括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奸淫的,侵入住宅、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奸淫的等。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刑一庭庭长 何莉:各地发生的一些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案件,影响十分恶劣,群众深恶痛绝。比如说,教师、监护人等特殊职责人员实施的性侵。这些问题,我们都通通把它收集起来,研究、论证,梳理意见,最后梳理出其中最为典型和危害性比较大的几种情形,研究制定了本解释涉及到的从重处罚情节和加重处罚情节。比如对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规定、对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这类特殊群体的规定,从而回应群众关切,应对这一类犯罪情节、性质比较恶劣的犯罪打击需求,体现罚当其罪。
对刑法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情节如何适用,最新司法解释列举了七项加重处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刑一庭庭长 何莉:例如,非法拘禁或者利用毒品诱骗、控制被害人的,还比如有严重摧残欺凌行为的。对这些情形,我们认为都应当属于“情节恶劣”,应当加重处罚。《解释》第三条对刑法规定的“奸淫造成幼女伤害”加重处罚情节作了细化,进一步彰显从严惩处。
针对刑法新增的猥亵“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以及“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两项加重处罚情节,《解释》第七条、第八条分别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刑一庭庭长 何莉:包括明确猥亵致使儿童轻伤、自残的,或者对猥亵过程制作视频,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猥亵的,应当加重处罚。
《解释》还明确一些特殊情形的法律适用标准,对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网络裸聊、向未成年人索要裸照、视频等特殊猥亵行为,明确以猥亵儿童罪或者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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